作者:谭智心 杨艳文
联合与合作是农民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需求。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正处于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的关键阶段,合作社之间的联合需求日益凸显,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中已经有大量自发形成或政府引导组建的联合社。全面认识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现状和趋势,理清合作社联合社发展过程中需要把握的主要问题,对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规范、引导其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一)正确认识合作社联合社的定位与功能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名类繁多,包括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公司、供销合作社、产业联合体等等。这些组织在概念或法律上原本有清晰的定位和功能,而在基层实践中,经营主体对经营组织的选择却显得有些混乱。有的明明发挥着企业功能,却登记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有的明明是家庭农场,却登记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的干脆同时挂上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三块牌子,“哪块好用用哪块”;有的联合社形式上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多家单位组成,实际上却是由某企业在运营;还有的联合社下面有多家合作社,这多家合作社和联合社的理事长实际是同一人,如此等等。出现这些组织乱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经营主体对组织形式的选择受政策导向影响较大,哪方面政策好就想办法注册成哪种类型的组织;另一方面是经营主体其实并不了解自身发展定位和各类组织的功能,发展过程中并不懂得如何进行组织选择和规范运营。实际上,联合社作为更高层面整合整个产业资源的重要主体,其功能定位应该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有所区别。从实践来看,家庭农场更多侧重生产管理,农民合作社侧重生产服务,联合社则较多侧重于搭平台、建体系、拓市场、促营销。调研中发现,发展较好较稳定具备较强竞争力的联合社多定位在当地优势特色产业,主要发挥产前生产标准制定、产后销售平台搭建和品牌运作功能,联合社下属的成员合作社主要发挥生产过程中的社会化服务功能,家庭农场和农户则主要发挥生产功能。如湖北省仙桃市兴鑫养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其主要职能和精力就放在市场开拓方面,为成员社提供品牌和销售平台,成员合作社负责为自己的成员提供技术、生产资料等生产服务,这样的分工能够较好地发挥各主体优势,将产业做大做强。
(二)正确处理好规模扩张与经营能力的关系
追求规模效应是众多联合社成立的初衷。然而,受农业生产及农产品市场特点影响,联合社的发展规模并非越大越好。一是规模过大不利于农产品优质优价。农产品价格对农业生产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某个产品价格好,农民跟风加大种植规模后,来年价格可能“一地鸡毛”。单个农户、单个合作社的生产规模固然不足以影响市场价格,但联合社一旦发展起来,所经营的农产品往往在县域、省域乃至全国范围都有相当程度的市场份额,对市场价格的影响不容忽视。湖北天圆金果专业合作社联社理事长杨志军就意识到这个问题,他谈到:“我对联合社发展的规划就是全国最多发展5万亩,其中湖北省内3万亩,省外2万亩。再多,市场价格就要下来了,最终吃亏的是老百姓。”二是规模过大会增加联合社的管理运营成本。联合社规模扩大和管理成本增加是同步的,当边际管理成本增加到等于边际收益时,再扩大规模就会产生规模不经济。湖北七仙红林果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理事长程琦反映,联合社目前有5家核心成员社,其他13家外围成员不参与组织管理和决策,否则根本管不过来。目前联合社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品牌管理,由于联合社成员太多,有效监管更难,就出现了1家成员社私下把桃卖到深圳,由于不按照联合社的发货标准,中途烂掉,遭到投诉,对联合社多年经营起来的品牌造成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三是规模过大增加了联合社的经营风险。联合社经营范围过于广泛或者经营单一产业规模过大,将对联合社的专业能力和资金流形成挑战,如果管理不善或现金流短缺,很容易导致产业失败。湖北天门领尚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主要以承接项目的模式进行运作,联合社作为平台在外承接各种订单,并分配给成员合作社进行生产,由于很多订单都是根据客户需求定制,有的产品联合社是头一次尝试生产,理事长表示,单子越大,风险和压力较大,今年就有个30万元的订单联合社不敢接。
(三)正确处理好效率优先与合作本质的关系
与单个农民合作社相比,联合社投入更大、运作更加市场化、经营管理更需讲求效率。调研发现,很多联合社注册了下属企业或采用公司化模式运作管理,有的联合社中企业还处于核心主导地位。从世界范围内农民合作社及联合社发展规律来看,公司化运营是发展趋势,不仅更加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而且效率更高。但从本质属性来看,联合社仍然属于农民合作社,必须要遵循合作社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一是要坚持农民所有。不论联合社采取何种方式运营,必须把握“姓农属农”属性,否则有可能沦为资本逐利的工具。二是要坚持农民所用。调研发现,有些联合社由企业牵头成立,企业在联合社中起到核心主体作用,在企业带动下,联合社发展势头较好。但同时把握联合社为农民所用的原则也非常重要,例如有的联合社中的合作社仅作为企业流转农村土地之用,农民与土地完全分离,仅收取固定的土地租金,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形式的返利和分红。此种类型的联合社就违背了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原则和相关法律精神。三是要坚持农民受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盈余分配进行了明确规定,联合社也应该遵守其规定。然而,有些联合社没有对成员社进行盈余分配,二次返利也依据股权结构进行分配,成员社占的股份很小,得到的收益也很少,导致成员加入联合社的积极性不高,其发展自然不具可持续性。
(四)正确处理好政府支持与市场发育的关系
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规范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但政府的引导支持要尊重市场规律。首先,联合社属于市场法人主体,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让联合社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政府不宜对其产业选择、内部管理等经营行为进行干预。其次,政府可通过完善交通、物流等公共基础设施、加强农业科技研发、推广普惠教育和培训等手段,扶持引导联合社规范发展。目前,一些地方的联合社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较多的政府不恰当干预情况。如一些地方农经部门从工作政绩角度出发,选择支持几家合作社组建联合社,超越了市场主体自身的发展阶段,忽视了市场主体本身对联合需求及其机制的探索,这些合作社自己都觉得联合起来没有多大意义,联合社层面的经营管理也就流于形式。有的地方甚至对联合社的数量提出要求,在数量导向下,产生了一些不成熟的联合社。湖北省仙桃市农业农村局相关领导坦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扶持一定要谨慎,联合社体量太大,不能盲目支持,搞不好产业没发展起来,老百姓受到损失时都找政府来买单,还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我们现在要全面考虑和评估,真正具备联合社发展条件了,再考虑进行扶持,成熟一家发展一家,要注重质量。”
(作者单位:谭智心,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杨艳文,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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